【煽惑投票】涉煽惑他人投白票 前中大學會會長蘇浚鋒認罪判緩刑

社會

發布時間: 2022/12/29 15:59

最後更新: 2022/12/29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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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蘇浚鋒承認控罪,被判囚2個月,緩刑18個月。(陳曉欣攝)

中文大學學生會前會長蘇浚鋒涉於2021年10月,轉載前立法會議員許智峯1則涉及煽動他人於同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投白票的貼文,被控煽惑他人不投票或投白票罪。辯方早前爭議條例是否合憲,若法庭裁定合憲,蘇則會認罪。裁判官今(29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定條例合憲,蘇隨即承認控罪,被判監2個月,緩刑18個月。

被告蘇浚鋒(23歲,項目主任)今承認1項「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罪。

辯方於開審當日挑戰《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條的合憲性,暫委裁判官戴昭琦今裁決指,條例針對在選舉期間進行的公開活動,清晰指明犯罪行為,當中的限制乃依法規定。

裁判官指,條例的立法原意是禁止在選舉中作出舞弊及非法行為,令選舉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得以公平、公開和誠實地進行。

裁判官指本港沒有強制投票機制,市民可選擇不投票或投白票,鼓勵他人投票是完善選舉,故拉票活動被容許的,惟鼓勵他人不投票或投白票不會促進民主選舉,而是希望以集體力量有組織地影響市民。雖然立法會選舉不設最低得票要求,但不投票或投白票會對選舉資源造成壓力,阻礙他人的投票權,令到資源運用錯配,煽惑他人不投票或投白票令選舉受挫,裁定相關限制是為了追求合法目的。

裁判官亦指,條例並非針對某種政治團體或政治取向,市民有能力從選舉論壇、候選人政綱等獲取資訊,亦有討論空間,裁定條例的限制合理。裁判官強調市民可選擇不投票或或投白票以行使公民權利,只有煽惑他人才會受條例打擊。

辯方求情指,被告品學兼優,獲師生讚揚傑出有為,被告現時在環保團體工作,教育市民環保意識。被告不熟悉相關法律,因一時愚蠢犯案。

裁判官判刑指,考慮被告背景良好,重犯機會低,判監2個月,緩刑18個月。

案情指,前區議會兼立法會議員許智峯於2021年10月29日晚上,在其Facebook專頁發貼文提倡「如水計劃」,煽動閱覽者在2021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投白票以表達對政府的不滿,並邀請閱覽者在社交媒體轉載或分享該貼文以宣揚該計劃。

被告於翌日在以名為「So Tsun Fung」的Facebook專頁公開轉載許的貼文,並持續展示至12月15日。被告於同年12月15日遭廉署拘捕,於警誡下亦承認擁有該專頁並轉載許的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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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曉欣